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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艺术与设计学院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关于印发《艺术与设计学院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
来源:本站 作者:艺术学院 发布时间:2016-04-18 10:06 各系、办公室:
《艺术与设计学院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2016年4月8日第7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,现予印发,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。
特此通知
山东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
2016年4月8日

艺术与设计学院
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使用管理办法(试行)

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的使用管理,满足办公所需,厉行勤俭节约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及计算机耗材,指单价较低的办公用品和计算机耗材,不包括按规定须登记固定资产物品和低值易耗物品。办公用品包括工作使用的笔墨纸张、文件夹、软硬皮本、电池、胶带、毛巾、刻刀、剪刀、尺子、笔筒、纸杯、抽纸、档案袋、信封等;计算机耗材包括打印纸、硒鼓、墨粉、文印、优盘、移动硬盘等(以下统一简称“办公用品”)。
二、各系按平均每位教职工每年100元的标准封顶包干使用办公经费,各系自行购买办公用品,按需发放本系教职工使用,每半年以系为单位到学院签字报销费用。费用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付。
三、院办、教科办、团委所需办公用品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、按需发放,领用人应在《办公用品领用表》签字并注明日期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等。
四、办公用品使用应厉行节约、严禁浪费,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。
五、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,严格控制发放数量。领用人应按需申请,杜绝虚报冒领。
六、办公用品为办公所用,不得据为己有、挪作私用。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应随岗位调整进行移交。
七、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